界首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
本报讯(通讯员聂涛)6月28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U型锁一把,予以没收。
家住界首市城区的被告人刘某某无正当职业,整日沉迷于赌博、酗酒,为发泄情绪多次用随身携带的黑色U型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2018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南商贸城天安网吧东侧附近,将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福田皮卡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烂;2018年8月14日22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南商贸城小花园东南角,将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奔驰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烂;2018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南商贸城安吉尔净水机店门口南侧,将鹿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褐色荣威SUV前挡风玻璃砸烂;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公牛爱眼LED灯店门口南侧,将巩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传祺SUV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烂;23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南商贸城科凡定制店门口,将胡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沃尔沃SUV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16668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他对自己惹是生非、无故损毁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悔罪,他痛心疾首地承认是因自己一时冲动才酿成祸端,走上了犯罪道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无故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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