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挖桂花树获刑 ■ 聂涛
5月20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小田庄东头拆迁区内田某原住宅旁,窥见一棵高大的桂花树孤零零矗立在空荡荡的残垣断壁之中,遂决定将此树盗走。当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让其朋友使用挖掘机帮忙,将被害人田某种植多年的这棵桂花树挖出后,用平板车将桂花树运至太和县某窑厂门口。经鉴定,被盗桂花树价值683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田某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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