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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花炮炸伤眼

安徽法制报 2016-02-22 12:04 大字

因燃放烟花爆竹致残右眼的陈某在经历了一年的艰难诉讼后,近日,在界首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拿到了第一笔7万元赔偿款。

2015年春节前夕,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陈某来到附近集镇上置办年货,在界首市某花炮有限公司销售点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宝钻、银钻、彩钻、皇钻”组合烟花一组。春节早晨,陈某在燃放“宝钻”烟花时,烟花爆炸,致其右眼受伤。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一侧眼球缺失,属七级伤残;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属十级伤残。陈某疗伤花费数万元,因赔偿事宜,陈某多次与烟花销售点协商未果而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真相,依据权威部门对烟花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该烟花为不合格产品,以此划分了责任,判决烟花销售点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64562.71元。

判决书生效后,因烟花销售点没有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烟花销售点负责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有抵触情绪,仍然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每次登门执行他都避而不见,并且采取“死扛硬磨”的态度规避执行。执行法官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角度寻找案件执行突破口,积极主动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联系该负责人,对其进行疏导、教育,并说明案件利害关系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今年春节前,陈某拿到了第一笔赔偿款,余款节后偿清。 ·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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