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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玩“打仗”学生眼伤残

阜阳日报 2015-06-02 08:53 大字

[摘要]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和校方均担责

本报通讯员 聂涛

   在校中学生课间戏耍时眼睛受伤致残,原、被告和校方均有责任。近日,界首法院光武法庭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3年5月24日上午,界首市沙北某中学学生胡涛,在课间与同学陆颖嬉闹玩耍,两人以学习用具作“武器”玩“打仗”游戏,在互相投掷铅笔时,胡涛的右眼被陆颖投来的铅笔击中而受伤。之后,胡涛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先后到界首市医院、河南省周口眼科医院、郑州大学附属医院、北京同仁医院治疗,共住院69天,花去医疗费2.5万余元。后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涛的右眼致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为讨说法,胡涛将陆颖及其父母和所就读的学校推上了被告席,诉求赔偿8.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胡涛在上课期间与被告陆颖互相投掷物体,致使原告胡涛右眼受伤害,原告胡涛及被告陆颖对损害结果均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胡涛与被告陆颖在上课期间玩耍嬉戏,其就读的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监管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胡涛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陆颖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界首沙北某中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陆颖及其父母赔偿原告胡涛22520.07元;被告界首沙北某中学赔偿原告胡涛30026.76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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