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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触电身亡三方共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5-05-08 19:43 大字

界首讯 农民工刘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触电死亡,死者家属将房主、建筑包工头、所在村委会及国网安徽省某电力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近日,界首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家属获得了赔偿。

2014年4月份,家住界首市沙南某村的刘岩进行旧房翻建,他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工程交由无建筑工程资质的刘清泉承包施工,农民工刘强受雇于刘清泉在其工地上干活。2014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刘强在平顶厨房上做南山墙檐子,使用的是铝合金灰条,在作业时,刘强手中的铝合金灰条触碰到与距离平顶厨房上空2米高无警示标志的高压线,致刘强触电死亡。事件发生后,房主刘岩支付受害人家属1万元料理了刘强的后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国网安徽省某电力公司在设置该段高压线路时,距被告刘岩家原有厨房不足5米,存在安全隐患,致使该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岩建房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将该工程交由无建筑工程资质的包工头刘清泉承包施工,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刘清泉无有建筑工程资质承揽建筑工程,且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负有一定的责任;受害人刘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附近实施建筑作业时的危险性,由于其疏忽大意,致使自己碰触高压线电击丧命,亦有一定责任。受害人刘强所在村委会对该段高压线路无管理、维修义务,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村委会收取了该段高压线路的维修资金而负有维修义务,故该村委会不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各方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国网安徽省某电力公司赔偿原告16.36万元;被告刘岩(房主)、刘清泉(包工头)各赔偿原告(受害人家属)5.45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聂涛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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