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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石中原一农民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以猪肉废

阜阳日报 2013-07-26 11:12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石中原)一农民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以猪肉废弃物为原料,土法炼制油脂对外销售,因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日前被阜阳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51岁的周某是界首市砖集镇人,1996年以来,他长期购买猪皮上刮下的肥肉、猪内脏、杂碎肥肉等,在自家宅院内用土法炼制猪油脂。同时依靠自己联系构建的销售渠道,将炼制的猪油脂,销售给他人食用、给企业作工业原料或给饲料厂用于生产饲料。

2012年4月15日,当周某将炼制好的猪油脂装车外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其炼制的猪油脂5000余公斤,周某后被依法批准逮捕。

该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周某及其辩护人以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及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阜阳中院近日终审认为,周某利用猪肉废弃物炼制猪油脂,部分销售给他人用于食用,其行为违反《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判决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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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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