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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一时之快伤人领刑

安徽法制报 2013-04-23 22:21 大字

界首讯 河南青年李某,为帮女友出气,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判后,李某后悔不已。

2012年12月6日晚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界首市一娱乐城与朋友唱歌时,与陪唱女子刘某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拨打男友李某电话告知此事。被告人李某即带领郭某、徐某、肖某等人赶到事发娱乐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为在女友面前充“爷们儿”,依仗人多势众上前用拳脚殴打张某某近20分钟,致张某某脸部、颈部、肋部多处受伤。因围观人员不敢劝阻,李某打累了方才罢手。经鉴定张某某构成轻伤。案发次日被告人李某家人出面协调,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张某某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逞一时之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虽然李某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但其在公共场合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影响恶劣,不宜宣告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李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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