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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未告知过期食品仍销售省工商局发布消费打假典型案例

安徽法制报 2013-03-15 22:27 大字

[摘要]省工商局发布消费打假典型案例

本报讯 2012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12315系统共受理消费申诉举报咨询94494件,日平均受理量259件,解决91764件,解决率为97.11%,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1629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68.75万元。受理举报3414件,罚没款278.5万元。 3月8日,省工商局发布2012年消费维权、打假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银行收费未告知

回放:2012年3月16日,界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申诉,申诉人吴某称某银行界首市支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收取账户管理费每月30元,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要求该银行退还所有扣款。

经查,吴某办理开户时银行声称账户是不收费的,后来却在没告知的情况下开始收费,待到吴某发现时已收取了账户管理费720元。

银行称自己是按上级文件规定,属正常收费,且在经营场所张贴了收费告知书,不应退款。吴某则认为,银行应把告知书送到自己手中或当面告知才算真正履行告知义务,因此银行理应退还扣款。

点评:工商执法人员认为,银行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吴某多次到银行取款都没能注意到店堂收费告示,也有一定的责任。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银行退还吴某账户管理费450元。

典型案例二:购买保险被忽悠

回放:2012年5月18日,邵某来到六安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称其2006年至2008年连续三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六安分公司分红保险产品,累计交纳80136元,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宣称六年到期后可以拿全额保费。

2012年3月,六年期已到,邵某在办理退保时,保险公司只退给她67290.88元,未能全额退保费,尚缺12845.12元,她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要求全额退保费未果。

点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查阅了邵某的投保材料,发现有一张“分红保险声明书”上的签名不是邵某的亲笔签名,且在这份声明的条款中,明确了该声明书是该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邵某指出,在此之前她没有看到过这份声明书。

工作人员以此为证据链,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退给邵某12850元,分红按期支付。

典型案例三:过期食品仍销售

回放:亳州市利辛县恒丰商贸从2011年3月份开始代理批发销售安徽同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福”商标系列的桂圆莲子粥。

2012年1月、2月、6月,当事人和其母亲分别从文具店买来印泥和盖日期的章,利用厂家纸箱皮、空白合格证、商标,将经销的“同福碗粥”重新装箱,在箱体和碗粥上重新粘贴合格证和商标,并印上新的生产日期。

点评:当事人通过篡改生产日期,经销超过保质期的“同福碗粥”行为,已构成经销过期食品的行为。根据规定,利辛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龚尚)

3·15期间,淮北市工商局朔里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农资市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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