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育女子诉求孩子抚养权
界首讯 因丧失生育能力,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儿子获得支持。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对一起离婚抚养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女方李某抚养。
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的第二年生下一个男孩。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由女方在当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自2008年夏天起,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还发生肢体摩擦情形,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李某和刘某夫妻双方认为和好无望都同意离婚,于是,他们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和平分手。然而,李某和前夫刘某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刘某不顾前妻李某已无生育能力的现实坚决不同意将孩子交由李某抚养,无奈,李某与刘某对簿公堂诉求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刘某婚后生育小孩并施行了绝育手术,其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方或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已做绝育手术的可以优先考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聂涛 齐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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