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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子不抚养六龄童法庭讨说法

安徽法制报 2010-04-28 01:44 大字

界首讯 隐瞒已婚事实真相与属下同居生子,解除同居关系后,对非婚生子不尽抚养义务,六岁男孩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近日,界首法院采取庭前调解的方法审结了这起原、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女青年莉莉初中毕业后在家无所事事,经朋友介绍于2002年春节后到附近集镇上一家酒店当服务员。该酒店老板王强是浙江温州人,他孤身一人来此地做生意已经有好几个年头了。已有妻室的他看到新来的服务员莉莉容貌娇美,怦然心动,便盘算着将莉莉弄到手。平时他对莉莉关爱有加,施以小恩小惠,为她添衣服买首饰,并向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向莉莉求婚。不谙世事的莉莉信以为真与老板过起了夫妻生活。 2004年中秋节,他们的小宝宝出生了。正当莉莉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之中时,王强的妻子携带一双儿女来了。看到“纸包不住火了”,王强与莉莉摊牌了,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之后,王强关闭了酒店与妻子回温州老家去了,莉莉只好与儿子住在娘家艰难度日。在当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下,莉莉作为六岁儿子的代理人将王强告上法庭,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们从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入手,把双方当事人邀请到法院,对他们明法析理,指出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被告王强对亲生骨肉不尽抚养义务是违法行为。在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耐心开导教育下,被告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 (聂涛)

法理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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