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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帮忙砍树 受伤要求赔偿

阜阳日报 2017-03-22 15:00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杨燕 通讯员 王刚 魏田田

日前,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邻居帮忙砍树,帮工人受伤要求赔偿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郭某经过张某家,张某让郭某顺便将位于张某承包地旁的一棵断树的树头砍掉,郭某答应后,攀爬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徒手攀爬至一树枝时,树枝断落,郭某坠地受伤。

郭某于受伤当日住院治疗21天,开支医疗费3.7905万元;经鉴定郭某构成八级伤残。郭某要求张某赔偿,张某辩称事发当天郭某到张某家借粉笔,张某地旁边的树被风刮断了,郭某问张某还要不要了,张某说不要了,那是公家的树,郭某想砍就砍掉,其没有让郭某砍树,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某在给张某义务帮忙砍树过程中受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明知树木已经断裂,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徒手攀爬,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阜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酌情判决张某赔偿郭某合理损失的30%,计款4.2108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称其没有让郭某帮其砍树,系郭某主动要求砍其地头上的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得知郭某去砍树,要求郭某顺便帮忙将其地头的树头砍掉,郭某在砍张某地头的树时从树上摔下受伤,该事实有郭某提供的对张某的录音和郭某家属的证言相互印证,张某否认录音内容系其本人所述,但未申请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认定郭某提供的录音和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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