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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傍上名药“前列康”

安徽法制报 2014-11-10 20:15 大字

日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在售保健食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这也是阜南市监局查处的首起食药品商标侵权案件。由于药品具有“通用名”与“商品名”的区别,平时消费者了解接触较少,应引起注意。

不久前,阜南县市监局接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法务人员投诉,称阜南县城某大药房销售的“前列康”保健食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查处。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的同时,提供了南京市公证处一份证据保全公证书和“前列康”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证书以及山东、河南两省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带着公证人员取证

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说,不久前他们在阜南市场上发现有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前列康”保健食品销售,为取得证据,特向南京市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南京市公证处受理了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人员随举报人共同前往阜南县,对举报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购买侵权药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购买的时间、地点、经营者的店面名称、购买的产品标注等情况进行记录,对购买到的侵权保健食品加贴封条封存,并拍照8张作为附件,然后出具正式的公证书。以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目的是防止经营者过后隐匿或否认销售过侵权药品。

●市监部门依法处罚

接投诉后,阜南县市监执法人员对投诉材料进行了认真研读。得知“前列康”是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并且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前列康”牌“普乐安片”康恩贝公司投放市场20多年,覆盖全国20多个省份及港澳和东南亚市场,每年投放的广告费达数亿元。康恩贝公司未授权贵州某公司使用“前列康”注册商标使用权。两份法院民事判决书表示,康恩贝公司起诉山东、河南两省某地企业销售侵权“前列康”药品胜诉并获得赔偿的案例。

明确了“前列康”是康恩贝公司的药品注册商标后,执法人员来到某大药房展开调查,现场发现标示为“贵州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康”保健食品15瓶。该“前列康”保健品的包装盒正反面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前列康”三个汉字,与康恩贝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列康”完全相同。《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该大药房的经营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阜南县市监局依法给予其责令停止销售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用名”“商品名”之别

在查处这起案件中,市监执法人员对药品名称的使用规定进行了研究。常见的药品名称一般分为“通用名”和“商品名”,区分清楚两种名称的规定是查清此案的关健。“通用名”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药品的“通用名”任何药品生产厂家都可以使用,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具有通用性。而“商品名”则是由制药企业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不得仿用。“商品名”在成为注册商标前,不过是一个药物的另一种通俗或者区别性的叫法,但是通过注册,药品“商品名”变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具有排他性。

药品的“通用名”一般较为专业,不容易记,字数较长,而“商品名”则较为通俗上口,两三个字就形象地表述出来,“前列康”名字就是这样。“前列康”看上去很像药品的“通用名”,但其实是“商品名”,它的药品“通用名”叫“普乐安片”。一般的消费者由于接触面问题,往往不能区分两种名称的区别。这也是本案查处给消费者的一个警示。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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