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嫌犯屡遭拒阜南县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摘要]阜南县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本报讯 代理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在遭到看守所和公安局的拒绝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7月21日,记者从阜阳获悉,在检察机关向公安部门发去“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律师的会见权终于得到落实。
今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5月27日,李某的亲属委托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某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次日,邵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书等,来到阜南县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某。然而阜南县看守所以“案情重大,需相关领导批准”为由拒绝了会见。随后,律师邵某向阜南县公安局提出会见申请,也未得到批准。不久,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批准逮捕,并被异地羁押,阜南县公安局又拒绝向律师邵某告知李某的羁押地点。这对辩护律师了解案情造成阻碍的同时,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2014年6月17日,律师邵某就“阜南县公安局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向阜南县检察院提出控告。
阜南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受理邵某的控告后,进行了及时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而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根据该条规定,阜南县检察院就律师邵某的控告,向阜南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其5日内依法及时纠正。日前,在阜南县公安局安排下,律师邵某成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刘廷学记者袁中锋实习生王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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