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标称为“复合肥”阜南工商查获一批假肥
[摘要]阜南工商查获一批假肥
化肥袋上标称“中国北京”、“化学合成,高塔造料”、“N-P2O5-黄腐酸钾16-16-16”的“复合肥料”,经过调查没有一样是真实的。日前,阜南县工商局查处了这样一起虚假标识复合肥含量的违法案件。
“高效复合肥”不高效
不久前,一老农手拿一化肥袋来阜南县工商局田集工商所投诉,说购买的这个北京大厂的高效复合化肥效果差,怀疑是假的。工商人员查看化肥袋,这是一种标着“北京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塔造粒、化学合成”的复合肥,成份含量标示为“N-P2O5-黄腐酸钾16-16-16”,同时标注了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登记号。此外,大大的“中国北京”四个字最为醒目。
工商人员随即调查,对该批次化肥送检。
产品送检不合格
两周后,检验结果出来,该化肥N和N-P2O5的含量达到了16-16的标明值,但不含钾,该化肥标识不合格,最终判定产品不合格。
为什么标识不合格,检验部门在检验报告附页中给予了解释:《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GB18382-2001)规定,“复合肥料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6-16-16。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示“0”,如氮磷复混肥料16-16-0。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 ”
根据这些规定,“16-16-16”代表的是N-P2O5-KO对应位置的三种成份含量,是一种国家强制规定。而这种化肥,在第三个位置对应的不是KO而是“黄腐酸钾”,以“黄腐酸钾”代替KO,违反了国家的强制规定。正确的标示方法应是“16-16-0”,“黄腐酸钾”是一种微量或中量元素,应单独标示。
“北京大厂高效肥”子虚乌有
送检期间,工商人员对有关证照审查发现,该化肥标示的北京某化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营业执照核准的是化肥销售,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是一家经营销售型公司,并不具备生产化肥能力。该公司核准的经营许可项目是“复混肥的生产、销售”。调查确定此种化肥是该公司委托涡阳一厂家生产的复混肥。
办案工商人员解释说,此化肥包装袋至少有四个地方存在虚假表示:
虚假一:法律规定,委托授权生产,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授权生产”字样,同时标明授权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此种化肥在包装袋上通篇找不到“安徽”,突出标示“北京”,刻意回避真正的生产厂家。
虚假二:标示的“复合肥”,实际是“复混肥”,二者虽一字之差,但生产工艺和肥效却差别很大。 “复混肥”肥效较低;而“复合肥”肥效较高。
虚假三:此化肥是二元化肥,不含钾,以“黄腐酸钾”偷梁换柱替代钾,违反国家规定。
虚假四:袋上所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登记证号均是委托生产的安徽公司的证书号,而生产厂家标识的是北京公司。
经过调查取证,当地工商部门依法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经济处罚。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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