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分钟车程”到底有多远以“时间”换“空间”开发商遭罚
[摘要]以“时间”换“空间”开发商遭罚
阜南讯“20分钟的车程”到底是多远呢?如果是数学题,显然缺少了一个“速度”条件,无法算出。但是一些房地产广告中总是以这样的描述以时间表示距离,说明楼盘位置“优越”,以“时间”换“空间”。其实法律明文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日前,阜南县工商局就查处了这样一起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件。
日前,阜南县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该县城区的一新建楼盘售楼部围满了群众,甚是热闹,执法人员遂随着人群进入大厅对其进行例行检查。大厅内摆放着楼盘沙盘模型,一些看房人正在查看,服务人员热情地介绍情况,并发送一些广告单,说正在开展一期工程的预售业务活动。
执法人员随手拿起一张摆放在桌子上的广告单,在图文并茂的宣传单上,没有发现所售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书号。同时在广告单中发现,楼盘“雄踞新城中心地段,阜南到阜阳仅需20分钟车程”这样的描述语句。执法人员要求销售人员提供所售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当事人没能出示。
执法人员指出,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同时规定,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另外还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
经调查,此楼盘是阜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策划设计并委托阜阳一家广告公司印制了彩色单页宣传单2万张,到调查时已发放3000余张。
该公司不但预售资格存在问题,而且宣传的“到阜阳仅需20分钟的车程”内容也明显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以及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的违法行为。阜南县工商局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日前调查终结了这起案件,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并处一万元的经济处罚。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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