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工商查获一批“傍名牌”1200箱仿冒饮料堆满仓库
[摘要]1200箱仿冒饮料堆满仓库
阜南讯 注册商标不准仿冒已为公众知晓,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外观如被模仿是否会受到查处,一些人却不能确定。近日,阜南县工商局查处了一起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案件,告诉人们,同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样,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外观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不久前,阜南县工商局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说,阜南县城一食品仓库中存放的大量的“某某营养极线”饮料,仿冒该公司生产的“娃哈哈营养快线”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侵犯了本公司知名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查处。接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迅速对举报地点的某经营者的食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中堆满了被举报的饮料,经清点共1200箱(500ml×15瓶/箱)。该饮料标注为“某某营养极线”,河南某食品公司生产,其外包装及瓶贴标识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娃哈哈营养快线”整体结构相近,外观极为相似。
工商执法人员经询问得知,经营者前一天刚从厂家购进该饮料1200箱,尚未进行销售,就被发现举报。之所以购进这么大的数量,是因为半个月前销过一批这种饮料,感觉销量不错,就二次进了货。执法人员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对涉嫌侵权的1200箱饮料张贴封条,就地封存暂扣。“娃哈哈”是中国驰名商标,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不仅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商标,而且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包装、装潢外观专利。执法人员说,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样,核准的外观专利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
通过调查,工商执法人员认定了该产品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构成了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近日,阜南县工商局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了处罚,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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