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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白酒阜南生产?一查原是傍名牌

安徽法制报 2012-01-09 23:43 大字

[摘要]一查原是傍名牌

阜南讯 包装盒上突出、醒目的“杜康”二字,配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中国十大历史名酒”等宣传语,大家都会认为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杜康”酒。但是仔细一看,该酒的生产厂家却标注为阜南本地的某私营酒厂。原产地河南汝阳的驰名白酒竟然在阜南生产,不能不使人产生疑问。经阜南县工商部门调查,原来这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傍名牌行为。

◆阜南出产“杜康”酒

日前,阜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一农村市场巡查时发现一规模不大的私营酒厂正在生产“杜康”白酒。旁边仓库中堆放着包装好的成箱的“杜康”白酒。“杜康”是中国驰名商标,生产厂家在河南汝阳,而这批“杜康”白酒包装箱上标注为阜南本地某某酒厂生产。“杜康”白酒本地生产,明显不附合常规,执法人员遂展开调查。

调查时,该酒厂负责人拿出一份委托合同书,内容显示:河南汝阳杜康某某酒厂委托该厂生产加工“杜康X”(用“X”字代替原字,下同)牌白酒1万瓶,包装箱由委托方提供,生产的白酒全部由委托方拉回销售,被委托方不能自行销售,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执法人员查看合同签订时间,发现合同已期满。该负责人承认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加工生产任务。执法人员问委托合同过期3个月后为何仍在生产,酒厂负责人解释说,因为委托加工费低廉,开支又大,基本没赚到钱,所以打电话给河南老板商量合同外再生产一部分这样的白酒自销以弥补开支,河南老板口头同意合同外生产白酒1000箱。为区别合同内外产品的不同,在原包装的文字、图案不变的前提下在箱体上加印上自己酒厂的厂名和电话。这样就生产出了标注为本土酒厂生产的“杜康”白酒。经清查,该批白酒有两个规格,共1000箱,尚未投放市场。工商部门因其涉嫌商标侵权,现场对全部产品实施暂扣查封。

◆此“杜康”非彼“杜康”

工商执法人员仔细查看委托合同,授权的主体是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某某酒厂,品牌是“杜康X”。而“杜康”白酒的真正生产厂家是河南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两家酒厂都位于河南汝阳县杜康村,厂名中都有“杜康”二字,但规模相差甚远,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委托生产的本应是“杜康X”酒,但这批白酒包装上并没按注册商标核准的文字、图案去使用,而是突出使用“杜康”二字,将“X”字写成繁体字,且缩小在角落里,人为地弱化、割列三字的整体性,这一“艺术”处理使消费者只见“杜康”不见“X”。且“杜康”二字的写法与杜康(集团)总公司拥有的驰名商标“杜康”写法完全一致。同时箱体也印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广告语。显然,此“杜康”刻意模仿驰名商标“杜康”,将“杜康X”巧妙地等同于“杜康”了。所以大家一眼望去,这就是“杜康”酒了。

◆“杜康”曾为此对簿公堂

调查中,工商执法人员从杜康(集团)总公司处获得一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得知,2006年杜康(集团)总公司以商标侵权将杜康某某酒厂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认为将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进行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杜康某某酒厂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了与原告汝阳杜康公司注册商标“杜康”二字,并将其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作为商品名称突出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和产品来源的混淆,具有明显的攀附和利用“汝阳杜康”的品牌知名度推销自己商品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杜康”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傍名牌违法行为遭处罚

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同时参考法院的判决,日前阜南县工商局调查终结了这起商标侵权案。认定阜南县某酒厂生产的白酒,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消费者,符合《商标法》有关商标侵权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阜南县工商局决定对该酒厂给予没收1000箱侵权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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