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遭遇“被计划”
2009年2月,时年26岁的卢珍珍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在接受剖腹产手术时,竟被同时实施了结扎绝育手术。获悉真相后的卢珍珍将院方及其有关医护人员还有自己的丈夫李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告上法庭,并索赔180余万元。虽经两度开庭,仍未尘埃落定。
2008年3月,阜南县居民卢珍珍经人介绍与邻村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的李军举行结婚仪式。 2009年2月28日晚间,怀孕即将临产的卢珍珍被送往阜南县妇幼保健所就诊。当夜因面临难产,医生经征求卢珍珍本人签字同意,即施行剖宫产手术,生育一女婴。
据卢珍珍的母亲介绍,施行剖腹产手术第三天,卢珍珍的丈夫就动员妻子和他一起专程去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李军之所以这么急于补办结婚手续,是因为李军曾经结过婚,并育有一男孩。卢珍珍的家人认为,李军就是为了自己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背景下,擅自要求医院对其妻卢珍珍施行了绝育手术。
2009年3月的一天,卢珍珍在家中无意中发现自己在县妇幼保健所实施双侧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的单据,悲痛欲绝的她愤而离家出走。卢珍珍及其家人认为,医方及其丈夫李军在卢珍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施行绝育手术,无异于故意伤害,剥夺了她的知情权和生育权。
2009年11月3日,安徽省医学会对卢珍珍因结扎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010年4月20日,阜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认定,卢珍珍双侧输卵管结扎损伤,构成轻伤,其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卢珍珍及其代理人根据这一鉴定结果,将阜南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人及有关医护人员等七人,连同其丈夫李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判令阜南县妇幼保健所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阜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自诉人卢珍珍的故意,客观上医方存在明显过失,判决八名被告人无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阜南县妇幼保健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万余元。卢珍珍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法院。 2011年2月,阜阳中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6月16日,记者就此事专门走访了阜南县卫生局副局长兼阜南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人刘永生。刘永生承认此事件医方确实负有责任,在孕妇进行手术前没有对其进行告知并让其本人签字同意,而是片面地在其丈夫李军签字要求下就为孕妇施行了绝育术。同时,刘永生介绍,医院当时之所以对卢珍珍实施了绝育术是因为确实存在有一些育龄夫妇在剖宫产时,自知计划生育需要做绝育手术,于是要求两个手术一起做的现象。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卢珍珍、李军使用了化名) ·本报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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