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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加收发票费涉嫌违法

安徽法制报 2011-07-11 00:23 大字

本报讯 消费者到酒店就餐后索要发票,被告知要加收10%的发票费。近日,安徽省阜南县消费者协会针对一起典型投诉发表观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今年4月的一天,阜南县消费者李先生在一酒店宴请两位朋友,结账时菜单显示183元。李先生付清钱款,叫经营者开具一张发票。对方称,开发票要加收10%的发票费,李先生需再付19元。李先生当即表示反对,对方则表示,该店就是这样规定的。为避免发生争执,李先生让经营者在菜单上注明“发票19元”这几个字,带上菜单,放弃了索要发票的要求,与朋友一起离开了该酒店。次日,李先生带着菜单来到阜南县消协,投诉该酒店自定规则,编造理由多收消费者的费用,剥夺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权利,请求消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走访了该酒店。经营者承认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并解释说酒店开具发票要向税务部门缴10%的税,谁要发票谁就要负担相应的税款。

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时要额外交10%的发票费,有无法律依据?就这个问题,阜南县消协向阜南县地税局发出了查询函。阜南县地税局回函称,税务机关没有加收10%发票费的规定。经营者要求消费者额外缴10%发票费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税务机关分析认为,部分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收入远大于向税务机关申报领购的发票收入,领购的发票不足以供消费者索取。其要求加收10%的发票费是为了迫使消费者放弃索取发票,以隐匿经营收入,少缴税款。

阜南县消协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法律规定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该酒店所谓的谁要发票谁缴税的说法于法无据,其行为涉嫌违法。随后,消协工作人员向该酒店经营者宣传了相关法规。经营者承认自己的发票不够用,想以此迫使客人不要发票,没有认识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表示立即改正这种做法。经消协人员调解,经营者向李先生赔礼道歉,补开了发票。 (郑刚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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