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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商品换货后的包期应重新计算

安徽法制报 2011-02-14 00:55 大字

阜南讯“三包”(包修、包退、包换)期内的商品换货后,商品的“三包”期是续接开始购买的日期,还是从换货后的日期重新计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一般消费者心中还真是个问题。日前,阜南县消费者协会就受理调解了这样一起换货后“三包”日期的开始时间从何时计时的消费纠纷案,消协工作人员告诉大家:根据相关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应该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0年10月10日,王先生在一家灯饰店准备购买一只灯炮,店主向王先生推荐某品牌的节能灯,说该品牌节能灯质量好,虽价格贵点,但省电、耐用,而且实行6个月的“三包”。听店主这么一介绍,王先生就买了一只该品牌节能灯,并特意让店主写了个“6个月包退。 2010年10月10日”这样内容的小纸条用透明胶粘在灯头上,以备以后查看。使用不到三个月,这只节能灯就开始出现一闪一闪的现象,春节期间,这只节能灯干脆就“罢工”了。春节刚过,王先生就带着节能灯来到当初购买灯具的某灯饰店要求调换,店主试过后,没说什么就给王先生换了一只同型号的新的节能灯。王先生很高兴,感觉店主很守信用,表示了感谢。像第一次一样,王先生又让店主写上“三包”时间的纸条贴上去。店主说不用写,把原来写的纸条从坏的电灯上揭下来贴在这个上面就行了。王先生说:“那时间不对了,应该写现在的日期,重新计算6个月的日期。”店主说:“时间还应该从那时候开始算,你这次又不是新买的,而且我们已受到了损失,时间上当然要打折扣,所以我们只能接着计算。”王先生想,从去年10月10日到现在,时间已过去了4个月,如按店主的说法,包换时间减少了一大半。假如这只节能灯在今后两个月里出现故障,自己就不能得到免费退换。王先生认为店主的解释不合理,自己遭受了潜在的经济损失。双方由此引起争执。双方的观点看似都有道理,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共同来到阜南县消费者协会,请消协人员进行评判。

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听了双方叙述后,询问双方各自观点有何依据,双方均说是凭自己对事情的理解,想象应该是这样的。消协人员组织双方学习了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发布,至今仍在执行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学习规定后,店主表示按规定执行,按照当天的日期重新制作了标签。王先生也说终于找到了法规依据,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情,说话更有底气了。 (郑刚 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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