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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郎”攀亲,给消费者以错误信息——谨防披羊皮的“郎”

安徽法制报 2010-05-10 01:43 大字

阜南讯“迎宾郎”、“百年郎”、“国花郎”、“泸贝郎”是四川不同酒厂生产的白酒名称标识,它们本与四川古蔺郎酒有限公司的“郎”字驰名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关系,但它们的主人故意突出“郎”字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用与“郎”酒相似的包装,混淆视听,貌似“郎”家兄弟,给人以错误的信息引导,欺骗消费者。近日阜南县工商局连续查处了8起这样的销售仿冒“郎”字注册商标白酒案,工商人员告诉广大消费者:“迎宾郎”、“百年郎”、“国花郎”、“泸贝郎”均不是真“郎”,而是一群披着羊皮的“郎”。

日前,阜南县工商局苗集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例行巡查时,发现苗集市场一超市销售的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迎宾郎”白酒外观与四川古蔺郎酒有限公司“郎”字注册商标相似,涉嫌仿冒,遂开展调查。只见此白酒外包装箱上大大的行书“郎”字,夺人耳目,普通老百姓乍一看,没法怀疑它不是大名鼎鼎的“郎”酒。但办理过类似仿冒案件、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很快看出其中的猫腻:在大大的“郎”字左边还有两个不起眼的“迎宾”二字,连起来就是“迎宾郎”。但是“迎宾”二字的大小合起来不到“郎”字的十分之一,且无论是字体写法还是颜色都与“郎”字不同,明显是设置障碍隔断二者之间的联系,不想让人看出是“迎宾郎”酒。即便看出是“迎宾郎”酒,但醒目突出、与驰名注册商标“郎”写法几乎没有区别的“郎”字,足以给人以错误的引导,使人认为这是“郎”酒家族中的一个系列。工商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该种商标注册证明等有关资料,经营者没能提供出相关证明。经调查,经营者从阜南县城某批发部购进此种白酒71箱,已销售51箱,剩余20箱。《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据此,阜南县工商局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的“迎宾郎”白酒20箱,并处罚款4260元。

无独有偶,与“迎宾郎”手法如出一辙,仿冒四川古蔺郎酒有限公司的“郎”字驰名注册商标的,还有四川成都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郎”白酒、四川古蔺县某曲酒厂生产的“国花郎”白酒、四川泸州某酒厂生产的“泸贝郎”白酒。他们均大书特书“郎”字,模糊前两个字,忽悠消费者。近期,阜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苗集、公桥等农村市场共查处了8起这样性质相同的违法案件,共查扣侵权白酒79箱。工商人员说,别看这些“郎”的穿戴行头貌似“郎”酒,但它与“郎”酒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是一群彻头彻尾的披着羊皮的“郎”。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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