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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03-23 13:34 大字

[摘要]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保障对象: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 “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保障标准: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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