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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工伤起诉用人单位咋被驳回?

黄三角早报 2016-10-26 23:22 大字
本报4月19日讯(记者王超通讯员王海波)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成想,这一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盖某与尹某均系某石油设备公司的员工,2013年10月30日下午4时55分许,二人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尹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一商砼搅拌站门口左侧超车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此次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尹某死亡及乘坐尹某车辆的刘某、盖某受伤。后经事发地滨州市无棣县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盖某无事故责任。

2014年1月28日,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盖某该次受伤系工伤。2014年10月31日,盖某以用人单位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5万余元。

利津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盖某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遂裁定驳回原告盖某的起诉。办案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因此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其受损的权益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救济。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侵权人系用人单位或者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盖某的起诉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因而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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