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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条件进一步放宽有稳定住所或职业就可落户城镇农村居民符合条件落户城镇后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

牡丹晚报 2014-06-17 21:51 大字
□本报记者 冯 锴

6月16日,牡丹晚报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菏泽市将实行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两者具备其一即可在城镇落户。

■迁户条件:“两者兼备”变“有一即可”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最大的变化在于,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中 “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中的“和”变为了“或”。

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刘鹏介绍,菏泽市目前实行的户口迁移条件为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改革后将条件改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意味着两者具备其一,即可在城镇落户。

■菏泽市区:租房居住满一年也可落户

在菏泽市区(指牡丹区各城区办事处、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备以下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的;

租赁具有合法独立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满1年的;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被市区两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菏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来菏泽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按规定缴纳税费的;

在市区连续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的。

■县镇驻地:引导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

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或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镇集中,使农村人口就地就近转化为城镇人口,促进小城镇协调发展。

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凡符合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可设置集体户,将到菏泽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暂不具备购房条件或稳定住所的人员纳入集体户管理,对不符合企业集体户开设条件的稳定就业人员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权益保障:“农转非”可保留承包地

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后,自己的承包地会不会被 “抽走”?能不能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社区公共服务?这是不少农村群众关心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意见》对进一步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落户城镇后,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在落户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对流动人口和新迁入人员,所在社区应及时纳入服务管理范围,使其依法享有无差别的社区公共服务。

《意见》还规定,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防止农村土地撂荒以及农村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

刘鹏说,菏泽市公安机关正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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