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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半年,菏泽26500人落户城镇5783人通过购房落户

牡丹晚报 2015-03-17 14:09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陈 力)2014年6月25日,菏泽市正式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牡丹晚报记者昨日获悉,截至2015年2月底,全市办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26500人。其中,购房落户5783人,投靠亲属落户4537人,投资经商、工作调动、招工就业等落户6284人,土地征收转城镇人口5317人,其它4579人。

根据菏泽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在菏泽市区(牡丹区各城区办事处、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的;租赁具有合法独立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满1年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被市区两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菏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菏泽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在市区连续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等5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另外,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镇集中,使农村人口就地就近转化为城镇人口,促进小城镇协调发展。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凡符合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可设置集体户,将到菏泽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暂不具备购房条件或稳定住所的人员纳入集体户管理。对不符合企业集体户开设条件的稳定就业人员,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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