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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合同”掩盖下的诈骗

安徽法制报 2016-11-07 00:00 大字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往往难以区分,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欺骗因素。如何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遇到合同诈骗时常会产生罪与非罪之争。近日,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一起这类合同诈骗类疑难案件,涉案金额均在500万元以上,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

2014年9月17日,张某在A县民政局申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张某为B医院法人代表。 2014年11月28日,张某通过公开竞标以2243万元的价格将A县国土资源局竞买的土地竞买成交,并于当日和A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张某只有前期交纳的450万元购买土地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该块土地的《土地证》,也没有办理B医院项目相应的《建设许可证》。在这种情形下,张某依然用虚构的B医院建设工程同吴某、钱某、孙某等人签订《建筑工程水电施工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等合同,共收取他人工程履约保证金521万。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使用了刑法上的欺诈手段,张某在没有取得《土地证》、《建设许可证》的情形下,用虚构的工程合同与他人签订,张某虚构的工程合同掩盖的是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是合同的基本事实,并不是合同的辅助事实。

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张某明知道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在占有对方财物后也不积极创造条件以促成合同顺利履行,张某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取得财物后,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开工;张某将保证金用于挥霍,张某在取得合同保证金后,购买宾利轿车、偿还个人债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根本也没有回笼资金的渠道和能力;张某不愿意归还及不能归还保证金,张某在取得财物后,躲避与被害人接触,在案发后,也没有归还被害人财物。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合同诈骗因行为人主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实例。受骗人因一时疏忽大意,被骗金额较大,白白葬送了自己的血汗钱。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大家,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特别是首次交易对象,最好前往当地工商部门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应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在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 ·严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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