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地里触电身亡,谁之过?
■ 王卫军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在菜地浇菜触电身亡,谁应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告供电公司和居民组分别赔偿被告9万余元。
琅琊区扬子街道沿河社区李湾居民组为方便村民浇菜,在菜地边电线杆上安装了电源插座,居民组电工每天负责停送电,该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经测试已失效。 2017年7月22日,李湾居民组居民王某到菜地浇菜,抽水时触电身亡。王某家人将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 (下称供电公司)、琅琊区扬子街道沿河社区居委会(下称社区)、琅琊区扬子街道沿河社区李湾居民组(下称居民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88047元。
王某家人认为,王某在用电抽水时因漏电保护器故障导致被电击身亡,电线及插板为集体所有,社区、居民组有管理维护义务,漏电保护器为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有管理、检查维护义务,三被告均未履行管理、维护职责,用电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王某死亡。
供电公司表示,王某死因是触电导致还是触电导致溺亡或其他原因,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即使和电有关,供电公司不是该线路的所有者,也不是该段线路的维护管理者;王某家人称因漏电保护器故障导致王某死亡与事实不符。即使王某触电死亡,其是在收电线时违规操作触电,自身存在过错。
社区辩称:电不是沿河社区所有和管理,社区不应作为被告。居民组辩称: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电线杆上的插座虽是居民组安装,但从插座到水泵之间的线路是王某自己的设备,王某没有将插在电线板上的插头拔出就收电线,因自己所带的电线破损导致触电死亡;漏电保护器在供电公司设备箱内,安装、维护都由供电公司负责,居民组没有管理义务。
琅琊区法院法官说,因王某家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社区是该事故路段用电的产权人,故社区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电力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未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电力法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供电企业怠于检查而送电,没有履行勤勉注意义务,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防触、漏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居民组为方便村民浇菜将插座安装在电线杆上,居民组电工每天负责停送电,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琅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符合电击死亡特征,认定王某系电击身亡;导致王某触电的线路属农村低压线,归责适用过错原则,应按照双方在损害过程中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三方的责任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供电公司和居民组分别承担3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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