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别忘去派出所备案

皖东晨刊 2018-03-26 08:00 大字

[摘要]琅琊区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房的服务与管理

最近,细心的市民发现,琅琊区不少沿街门面房及小区门口都张贴了一张“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通告”。记者从琅琊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了解到,即日起在琅琊区范围内,出租房屋时必须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5月1日起未登记备案的,将面临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该通告中称的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以外以经营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的房屋。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同时要求房屋出租人做到: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公安机关注销手续。此外,房屋承租人也应该履行相关治安责任。

据悉,通告发布前,已经出租、承租,但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今年5月1日前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琅琊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表示,位于主城区的琅琊区出租房屋量大,过去的租赁其实只是房东和承租者之间的行为,缺乏监管,为治安管理埋下很多隐患,亟需治理。为此,他们采取这一措施,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服务与管理,保护出租、承租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进平安、文明滁州建设,希望广大市民尤其是房屋出租人要积极配合。

(记者王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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