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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社保征缴 服务共享发展 ——滁州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取得实效

滁州日报 2017-05-26 08:00 大字

[摘要] 聚力社保征缴 服务共享发展 滁州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取得实效

社保关乎民生,民生关乎稳定。市地税局自1998年9月开始负责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2000年开征医疗保险费,2001年接手征收失业保险费,2004年开征工伤保险费,至2007年开征生育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后,实现了6项社会保险费全面征收。19年来,市地税局始终坚持税费并重、依法征收的原则,强化征缴措施,优化缴费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征收管理职能,实现了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19年间累计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292.6亿元,为建立和完善滁州市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服务共享发展、建设美丽滁州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3年到2015年,市地税局连续三年在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中荣获一等奖。

坚持依法征收

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从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入手,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征费、坚决不收过头费、杜绝越权减免费行为。特别是近几年来,面对下行压力加大的宏观经济形势,密切部门配合,简化审批程序,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缓降”政策,助力企业发展。据统计,2009年至2016年全市共办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1.8亿元,降低费率减收社会保险费4.5亿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稳定了就业局势。

强化征缴措施

致力推进精细管理

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管理精细化。强化日常管理,严格催报催缴工作。严把申报征收质量关,对未按期申报的缴费户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强化、细化社保费征管措施。规范征管程序,实施税费征管一体化管理。强化费源管理和欠费管理。建立和完善费源档案。加强重点费源监控,掌握企业欠费情况,分析欠费原因,加大清欠力度。加强收入计划管理和分析调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征缴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上。

建立协作机制

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为保障部门间形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整体合力,市地税局与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审计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出台了《滁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工作机制》,建立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了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作的工作协调平台,通过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保障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开展扩面征缴

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积极主动配合人社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扩面工作,为社会保险费培植新增费源。通过共享社保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加强沟通和交流,督促企业依法办理登记缴费。结合市情,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城镇失地农民列为扩面重点,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费征收覆盖面,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不断优化服务

提高缴费人满意度

为方便单位与个人缴费,地税部门从缴费人的角度换位思考,按照“便利、实用、快捷、高效”的原则,创新征缴机制,简化缴费程序,努力搭建缴费人满意的征缴信息平台。特别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等涉及面广、居住分散、办费程序繁琐、缴费人意见较大的征缴模式进行优化,积极研究推出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手机缴费、自助终端设备缴费等方式,重组个人缴费业务流程,简化缴费程序;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咨询、申报缴费窗口, 实行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逐步实行同城通办无区域化征收。切实起到方便缴费人的作用。

推进信息化建设

费用征管提质增效

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的不断升级,带来了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社会保险费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以信息系统为依托,规范重组社会保险费征管各环节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出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升,缴费人满意度不断增加。

【社保基金费优惠政策链接】

◆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

◆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33号)规定,暂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可比照个体工商户费率执行。

◆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1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5%降至1%,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根据《关于降低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滁人社发〔2015〕17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滁州市生育保险费率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原来的0.4%降为0.3%;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由原来的0.8%降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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