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严惩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
据相关媒体报道,全国少数地方出现通过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协助他人“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以捞取高额手续费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统一政策,防范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滁州市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非法骗取、套取公积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单位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积金;二是职工非法伪造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贷款合同等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使用本人公积金;三是个别中介机构或不法分子通过向职工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供伪造的单位公章、公文、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贷款合同等虚假资料给职工。今年市公积金中心又查处一起新的骗取方式,中介违法全程操作购买二手房提取。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统一政策,防范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完善制度政策,堵塞漏洞,依法严惩骗提套取行为。制定《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详细对提取范围进行拓宽、细化,降低了租房提取门槛;放宽了还贷提取的时间限制,把物业费、大学生住宿费纳入提取范围。政策实施以来,因没有住房且公积金缴交额较低的缴存人骗取现象大幅度下降,取得了显著成效。
此外,通过完善现有政策,提出在本市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和资金交易的银行记账明细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托管证明材料;本市外购买自住住房的,不能提供付房款发票的,应提供收据及POS单,同时提供交款POS单对应的银行卡或银行卡支出明细等政策,有效预防骗提风险。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滁州市对骗提公积金的行为也将严格处罚。
提取人以套取住房公积金为目的,提供虚假的购房交易材料的,一旦查实,当事人3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相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房屋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为提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协助提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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