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外地在滁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通知精神,现将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滁在滁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该比例的,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集中征收期为7月至9月。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五、用人单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时,应同时录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取直接到办税服务分局申报缴纳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用人单位每年3月底前,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申报或未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录用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一)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
(四)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七、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税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核定。
八、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九、用人单位未申报和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集中征收期结束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将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2016年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录用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为8月31日前。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自2017年度起,机关事业单位按本通知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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