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副队长为非法采矿“开绿灯”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要]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身为矿山执法大队副队长,民警任海洋不仅将矿山当成自己的“金山”,还联手上司大队长周某一起对非法采矿行为实行“花钱放行”。日前,滁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任海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法院查明,2013年1月,凤阳县公安局民警周某(另案)调到矿山联合执法大队任大队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任海洋调到矿山执法大队任副大队长,开展凤阳县大庙矿山开采秩序整治工作。
自2013年1月起,凤阳杜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氏矿业)为增加石英岩矿石开采量,长期存在超时开采、越界开采等违规开采行为。为争取任海洋对杜氏矿业违规采矿提供关照,同年3月份的一天,时任杜氏矿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杜某在凤阳县府城镇一饭店附近送给任海洋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任海洋将汇票收下后兑换成现金。
同年4月份前后的一天,杜某请任海洋吃饭,饭后杜某将一张存有30万元的银行卡送给任海洋,任海洋将此卡收下。同年下半年的一天,任海洋向杜某明示其准备与他人合伙做工程需要资金,让杜某帮忙解决部分资金,为感谢及继续争取任海洋对杜氏矿业违规开采行为的关照,10月份前后的一天,杜某按照任海洋的要求将50万元转到指定账户,任海洋将此款用作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的投资。
光有副大队长的关照,要想在严打之下继续非法开采矿山肯定行不通。因此,盗采者在向执法者行贿时,讲究的是面面俱到,大队长周某自然也有份。但令周某没有想到的是,副大队长在拿了“买路钱”之后仅仅分给他一个尾数。
法院查明,2012年下半年,凤阳县刘府镇人高某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刘府镇栗山上盗采石料。为争取任海洋帮忙协调同周某的关系,请两人对其盗采石料行为给予关照,高某找到任海洋表示愿意每月拿出3万元送给他们,任海洋同意了。2012年10月份的一天,高某送给任海洋人民币3万元,任海洋将此款收下,后分给周某1万元。2012年11月份的一天,高某请任海洋、周某到蚌埠吃饭,途中高某送给任海洋人民币3万元,任海洋将此款收下,后分给周某1万元……如此反复,有过多次类似行为。
任海洋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经滁州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滁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任海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伙同他人共非法收受他人141.52万元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判处任海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对任海洋违法所得130.5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已扣押任海洋所有的黑色别克君越汽车一辆依法处理后,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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