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谁来还钱 ■ 马达原
张某鹏自愿做保证人,为其堂哥张某文向谢某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张某文在偿还谢某6万元后因病去世。于是,谢某起诉张某鹏让其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及利息。张某鹏以此债务应由债务人的财产偿还、且应追诉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为由,拒不履行担保义务。定远县法院张桥法庭日前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鹏向谢某偿还14万元及利息。
2012年9月,家住定远县张桥镇的张某文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朋友谢某借款20万元,并由其堂弟张某鹏担保,该债务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2014年4月,张某文不幸因病去世,因其尚有14万元欠款未还清,谢某于今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张某鹏辩称,债务人死亡后,依法应由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债务,谢某应起诉张某文的财产继承人,自己不再承担担保人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债务人张某文已于2014年因故死亡,但其债务并不必然消灭,谢某仍可依法要求其继承人或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张某鹏自愿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担保法》第21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张某鹏是张某文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依据《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谢某可以要求张某鹏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对张某鹏提出的谢某应请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张某鹏偿还谢某14万元及利息,其清偿后可向张某文的继承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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