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未成年人行窃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连环盗窃案,被告人袁某因伙同未成年人李某多次行窃,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其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共计1636元。
袁某家住云南省富宁县,因工作原因租住在大新县城,在大新工作期间与李某(14周岁)相识。2017年4月起,袁某与李某密谋行窃。同年4月至5月期间,两人先后盗窃了电动车的29个电瓶,价值3272元。所盗电瓶由李某转卖给他人,所得钱款两人平分。案发后,袁某经公安机关传呼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盗窃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同案人李某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家属代为退赔了16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人李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某与同案人共同预谋实施盗窃,并在实施盗窃时分工配合,所得的赃款进行平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袁某作出上述判决。(叶发强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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