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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法院判决一起“拒执”案件

左江日报 2017-12-14 09:55 大字

大新讯近日,被执行人罗某华、罗某奎等人又从被执行人变成了被告人,两人被大新县人民法院以不执行判决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拒执”案的判决,不仅有力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也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和执行威力。

2008年10月,林某英的亲属李某政驾驶摩托车与罗某华驾驶搭载罗某奎的钢筋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政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林某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华、罗某奎赔偿经济损失。2009年7月,大新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华、罗某奎连带赔偿林某英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3058.76元。因拒不履行,林某英于2009年12月向大新法院申请执行。后经法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尚欠赔偿款53511元,逾期利息约20000元。罗某华、罗某奎多年来均种植甘蔗,每年都有甘蔗入厂,明显有履行能力,但两人逃避执行,借用他人名义将甘蔗入厂。另外,双方曾在法院的调解下,于2010年达成和解协议,由罗某华、罗某奎每年赔付5000元,但两人仍不按和解协议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华、罗某奎明知自己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但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却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两人作出如上判决。

去年以来,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大新法院不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持续对“老赖”挥利剑、出重拳,积极利用刑事审判打击拒执行为,警醒教育了其他被执行人,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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