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火烧他人财物被判刑
大新讯被告人黄某,系某公司职员,因与同事在工作上存在分歧,两次放火烧毁他人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拘役4个月。
据悉,黄某与闭某系同事关系,因工作问题两人产生矛盾。2016年12月22日晚,黄某为发泄不满,用汽油将闭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一辆摩托车烧毁。今年2月14日晚上九点,黄某再次来到闭某居住的小区,将闭某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用汽油点燃,致使闭某的电动车被烧毁,同时蔓延的火势还将停放在附近的多辆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不同程度烧坏。经鉴定,被烧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共计9803元。案发后,黄某已向被害人共计赔偿10493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黄某到案后亦如实交代自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叶发强 闭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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