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法院领导带头办案提质效
2005年2月5日,梁某与罗某签订《双方经营速生桉生产合同书》,约定罗某负责提供经营种植土地及参加管理活动等,梁某负责提供速生桉苗木、肥料、农药等费用,合作经营种植速生桉项目,经营地为罗某约300亩的自留山;合作经营年限为20年,双方在经营期间进行销售的各个环节必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方可实施,不能擅自行事;所经营的速生桉以及销售款平均分配,即各占50%。同时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3月底,罗某在未通知梁某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速生桉并销售,所得款项独自占有。经梁某多次与罗某协商解决无果,梁某无奈起诉法院,要求罗某支付木材销售款7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赔偿损失50万元,并解除合同。案件受理后,由于起诉状上未写清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而且涉及金额较大。遇到这种状况,案件承办人赵权富很着急,如无法按时送达材料,不仅影响案件审理,更重要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因此无法得到保障。经过慎重考虑,赵权富决定不再等待,主动跑一趟将应诉材料送到罗某家中。经过与村委会联系得知,罗某正在外面干活,承办法官立即前往该位置进行送达诉讼材料。赵权富坚持上门送达,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了平等的保护,该举措获得当事人的赞赏。
据了解,此次该院副院长亲自办理案件是顺应司法改革总要求,打破以往院领导不亲自办案的工作模式,实行院领导带头办案工作机制,院领导回归审判一线,能调动优秀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提升全院办案质效。多年来,该院转变审判工作作风,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院领导带头带案下访,仔细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解实难、促和谐,进一步彰显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情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陆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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