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枪获刑8个月
犯罪嫌疑人农某文曾参军,退役后出于对枪的喜好和了解,自己动手制作了一支手枪,打算用于打猎,可没曾想在一次纠纷中拿枪威胁他人,泄露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秘密。
2014年农历四月十八,农某文从深圳回到家中,当得知自家甘蔗地前面的机耕路被阮某私占后,怒从心头起,打算去找阮某算账,给他点颜色看看。于是农某文骑上摩托车带上砍蔗刀前往怀义村安道屯阮某家,可是只见阮某的老婆而不见阮某本人。农某文向阮某的老婆交代,阮某回家后让阮某给他打电话,然后就返回家中。第二天中午,农某文在外面和朋友喝了酒,想到昨晚已经交代阮某打电话给自己,可是阮某却未打来电话,于是有点恼火,带上砍蔗刀,骑车赶到了阮某家中,见阮某家门紧闭,遂推门而入,还是不见阮某。两次“造访”均未见阮某,农某文怒火中烧,将阮某家中的锅碗瓢盆一律打翻,随后又将阮某家外面的一辆摩托车推倒,捡起石头将摩托车旁的一辆拖拉机照明灯打烂。发泄完后,农某文便扬长而去。
农历四月十九,农某文酒足饭饱后打算再去找阮某。这次他带上了他的一支自制手枪。农某文将手枪插在腰间,来到阮某家门前,看见阮某正与人喝酒,便昂首阔步进入屋中,故意将衣服一角掀起露出枪,并随时准备掏枪出来吓唬阮某。可他万万没想到跟阮某喝酒的男子竟然一下把枪抢到手中,农某文大惊,还没缓过神来,阮某的尖刀已到胸前。毕竟当过兵,农某文一个侧身,躲过了阮某刺过来的尖刀,随后逃离了现场。过后,农某文心有余悸,不敢回家,于是到深圳避了一段时间后回来自首。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农某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冯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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