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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土地纠纷打伤他人被公诉判刑

左江日报 2017-05-16 11:56 大字
大新讯 黄某因见对方擅自在争议地里耕种,怒从心头起,竟将对方打伤,事后赔偿对方医药费28000元。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黄某现年34岁,平时在家务农。因屯里一块地名叫“牛角坑”的耕地与人存在争议。黄某家和屯里的何某家都认为该地是自家的。两家因此宿有积怨。2016年3月19日上午8时许,黄某经过该争议地时看到被害人何某在该争议甘蔗地里用锄头挖甘蔗根,便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何某手里的锄头木柄打断,并打伤何某的右大腿,导致何某右大腿右股骨骨折。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赔偿何某医疗费用共计28000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冯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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