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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判处拘役

左江日报 2017-01-19 00:00 大字

大新讯 赵某甲(化名)与赵某乙(化名)同是大新县五山乡人,两人合伙种植了多亩甘蔗,每年都有原料蔗入厂,但欠制糖企业的化肥货款却久拖不履行。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宣判。

据了解,年2月日,赵某甲、赵某乙与大新某制糖企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就买卖化肥纠纷达成协议,即两被告人尚欠制糖企业肥料款.4元,定于年4月日前付清。履行期限到后,两被告并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尚欠.4元货款。年7月日,该制糖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两被告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年月8日,该制糖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对两被告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但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为此该制糖企业向大新法院提起控诉。

法院经查,两被告在合伙承包五山乡万山村的余亩土地种植甘蔗期间,每年都有原料蔗入厂,获得经济收入,但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两被告分别于年月被法院判处司法拘留日。年月中旬,两被告亲属代为交到法院账户人民币元,以支付某制糖公司的货款及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两被告明知自己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但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却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两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对两被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叶发强 李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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