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故意伤人一男子被数罪并罚
大新讯 大新男子何某某为泄私愤报复他人,非法持枪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日前,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年以来,何某某将一支改造后的射钉枪藏放在家中。年7月日,何某某在本屯马某家门前与被害人马某发生口角后,返回家中取出枪支向马某开了一枪,导致马某受伤。何某某随后逃离现场,并将该枪支及枚射钉枪专用子弹、若干颗小钢珠一同丢弃在自家南侧的水塘里。当晚,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持枪打伤被害人马某的犯罪事实,并指引公安民警打捞其丢弃在水塘里的枪支等物品。
经鉴定,何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射钉枪改制而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马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何某某因故意伤害于年7月日至7月日被行政拘留,并处罚金元。
另查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马某前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并持枪击伤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鉴于何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洪春 赵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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