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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讯通讯员雨林日前石台县出台在职村四员干部参加城

池州日报 2016-06-20 23:27 大字

石台讯(通讯员雨林)日前,石台县出台《在职村“四员”干部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自2016年起,为在职村“四员”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文书、村计划生育专干)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实施意见,该县将对在职村干部中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实行全员参保。缴费基数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县财政承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承担缴费基础的8%。对超过上述年龄段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对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全额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及缴费年限规定后,即可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离任村干部补助等其他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年满60周岁时,可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享受离任村干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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