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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组团旅游意外死亡

安徽法制报 2013-05-03 22:20 大字

参加好友组团旅游期间却意外死亡,组团者对死者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面对错综的关系,究竟谁要承担责任?

天津某饲料公司驻河南某区负责人陈某与该区销售商李某有着10余年的业务交往,两人也是多年的好朋友。 4月11日,陈某邀请包括李某在内的该区域销售人员一起组团到皖南山区石台县旅游。

当晚聚餐时大家情绪兴奋,将陈某携带的10瓶白酒一饮而尽,平时好客但不胜酒力的李某也喝了半斤多,之后回到房间休息。 12日凌晨4时,与李某同住四楼房间的王某半夜起床,发现李某床上没人,而此时窗户大开,王某探头一看,发现李某全身赤裸的趴在楼下的水泥地上,已经死亡。警方经过现场勘查,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认定李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

为了妥善处理此事,维护死者的权益,石台县法援中心以及所在地法援工作站了解情况后主动介入,在收集了公安机关材料和旅行社的相关合同等证据后,分析认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超量饮酒承担主要过错;陈某作为旅游团的组织者,携带白酒,并放任李某超量饮酒未制止,并在李某酒后明显亢奋时,未尽先前行为的防范义务,有一定的过错。

随后赶来的李某家属向当地法援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通过法援工作人员依据法律事实、证据,耐心地说服教育,考虑到李某已经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险,组团旅行社同意先行赔付15万元,当地旅行社同意先行赔付5万元,事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陈某同意赔付5万元,并自愿给予人道主义援助5万元,使此事得到了妥善处理。

·吴增彦季贤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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