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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政协建议合理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江淮时报 2010-10-08 10:59 大字

本报讯 石台县政协日前反映,实行生态公益林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土安全,保持生态平衡,改善区域环境,但对林区群众来说,则意味着树不能砍,矿不能采,猎不能打,有手无处伸,林业收入大大减少,而每亩不足10元的补偿标准显然与林农的付出、与林农的期望相距甚远,象征意义远大于群众应得利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始于2001年实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现在的执行标准是,国有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扣除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只有9.75元。

生态补偿标准过低,首先挫伤了群众投身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进行。现在市场上一棵一般粗细的树木也能卖上几十元,让群众放弃眼前实实在在的所得,去“享受”微薄的补贴,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远。其次,林区群众主要收入来源于林业,生态补偿标准过低,导致林农收入过低,一些林农成了生态贫民,这对靠山吃山的林区群众来说,不能显示公平公正。

石台县政协建议,提高林农到户补偿标准。实行公益林保护,保护的是局部地区,受益的是一个相对大的区域,应该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的原则计算林农为此付出的代价,确定他们应得的补偿,让林农感觉到“保护生态不吃亏”,从而自觉投身公益林保护。

同时加大对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生态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生态保护区绝大多数本身经济并不发达,在项目建设上又受到很多限制,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相对比较困难,上级政府要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扶持,保证这些地区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 (唐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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