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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质量问题开发商也负责维修

池州日报 2017-06-23 04: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峰)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发现房屋室内及外墙有大面积渗漏,开发商却不愿意维修。近日,贵池区法院对这起因房屋质量而引起诉讼案作出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小张的房屋维修费用64353.7元。

2009年12月29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在保修责任中约定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管道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2010年11月,王某买下该房后但未对房屋进行装修。2013年9月,小张从王某手中将这处房屋买下,可是他发现该房屋内、外墙存在大面积渗漏,于是未对该房进行装修,并立即通过小区物业向开发商反映,开发商对小张所购房屋进行了维修。可因维修不彻底,该房屋仍存在大面积渗漏,小张再次找开发商维修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6万多元。

小张提交的《房屋渗漏维修方案》对房屋渗漏的危害、渗漏情况、渗漏原因、渗漏维修方案、工程造价等进行了阐述,并认为维修费用为64353.7元。开发商对该费用基本认可,但对小张的起诉主体资格不认可。对于小张是否有起诉主体资格,法院认为,因王某购买房屋后未对房屋进行变动,就将该房屋卖给了小张,小张也未对房屋进行任何变动,所以房屋仍处于开发的原始状态,开发商应对保修期内的房屋间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问业主是谁。因开发商有拖延及维修不彻底的情况,且对维修费用基本认可,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维修费用643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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