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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正面碰撞男子当场死亡事故双方,一个超速,一个逆向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池州日报 2017-05-02 1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何霞)4月22日中午,池州市站前区太平路东榕大酒店前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现场,电动车被撞得支离破碎,轿车前部右侧损毁严重。

4月28日下午,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二中队副指导员张选苗在事故发生地向媒体通报事故经过:2017年4月22日12时15分许,查某某(男,41岁)驾驶小型轿车在太平路上自西向东行驶,柯某(男,23岁)驾驶二轮电动车由齐山大道右转入太平路机动车道后横穿马路,自东向西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在查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靠近时,柯某驾驶的电动车突然向右偏转,与轿车头发生激烈的正面碰撞,柯某被撞倒地,电动车被撞飞至一旁的绿化带边。

张选苗介绍道:“我们赶到后,发现被撞的柯某距离轿车车尾处约4-5米,电动车倒在距离轿车车头7-8米的绿化带旁,现场留下大片血迹,碎片散落一地。经120医护人员现场诊断,柯某头部受伤,当时已无生命体征。”据悉,事故中死者柯某为贵池区清溪街道永明社区人,年仅23岁,居住在现场附近的翠屏苑小区。经询问,当时查某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太平路靠近中间线的车道内,行驶到事发路段时,突然发现相向的一辆电动车逆向行驶过来,他避让不及,两车发生对向碰撞,轿车立即停车,查某某下车查看并报警。经检测,查某某没有酒驾、醉驾。

经鉴定,事发时轿车的车速为66-67km/h,而太平路整条路段机动车限速40km/h,因此轿车驾驶员涉及超速行为。电动车的车速为33-34km/h,电动车驾驶员涉及逆向以及不在规定车道行驶行为。目前,事故的具体责任还在进一步认定当中。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非机动车驾驶员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切不可逆向,机动车驾驶员不能超速行驶,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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