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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制

安徽商报 2016-12-22 00:00 大字

黄亚明

京兆府司法官裴宣同学,绰号铁面孔目,为人刚正。新任知府觉得这人傻不拉唧的,不灵活,寻衅个事儿,将老裴发配到沙门岛。这是《水浒传》里的冤案之一。

《宋史》载,南宋孝宗朝,边关急送给中央的一份密函,在半路却被拆封,拆信人胆子特肥,还塞进一封匿名信。孝宗下令彻查,原来是池州“递卒”汪青私拆“递筒”。递卒就是传递军事信件的士兵,递筒是密封的竹筒,内装密函。事关国防大计,汪青人头落地。谁知几年后,其他士兵犯事,顺藤摸瓜,才发现泄密事件非汪青所为。

如何追究汪青错案,宋朝和今天差不多。一是国家赔偿,由政府出钱出粮赡养汪青的老婆娃15年。二是惩处相关法官。主审法官是池州太守赵粹中。老赵其实不糊涂,他平反了岳飞冤案,在池州当老大时,处理政务是把好手,民生工程建设到位。汪青案应该属于误判,但他作为第一责任人,问责是必须的,被撤职。其他官员则根据错误大小,各有处罚。

还是孝宗朝,淳熙年间,南康军有个妇女阿粱,丈夫不明不白死去,有人指控她和奸夫谋杀亲夫,法官判她斩刑。但阿粱不服,先后翻供近10次,司法部门审理了9年。阿粱仍不服,没办法,法官只好根据“罪疑惟轻”原则,下判决书免阿粱一死。

上述两案的处理结果,无限接近现代司法。

古代法官错判统称“出入人罪”,包括故意轻判(故出人罪)、过失轻判或脱罪(失出人罪)、故意重判或捏造罪行 (故入人罪)、因过失而轻罪重判或无罪获刑(失入人罪)。宋代司法注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原则,要求定罪有疑问时从轻,不能从重。体现在对法官问责上,对“失出人罪”惩罚很轻,对“失入人罪”处罚较严,对“故入人罪”最严。当然,法官误判一次,终生取消审判资格,终生不得升官。

神宗朝规定,凡是因过失而判决1人斩刑,主审法官流放千里之外,入籍并接受管教;误判2人斩刑,流放到穷乡僻壤,入籍接受管教;误判3人斩刑,对不起,刺配到千里之外坐牢。如果法官幸运,犯人尚未处决即已纠正,责减一等。如果故意重判,不好意思,冤屈者被判啥罪,法官也判啥罪。在第一个案例中,赵粹中同学仅被撤职,真算法外开恩了。

第二个案例,表明宋朝已建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哪怕临刑之际,只要犯罪嫌疑人翻供喊冤,也得立即停刑,原法官回避,另选法官或移交其他法院重审。北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3次翻供机会,南宋改为5次。但实际操作中,一次次翻供,一次次重审,政府居然没感到不耐烦,支付的司法成本够高。

具体到阿粱案,因为杀人证据不足,法官无法定论,而阿粱不认罪,人命关天,只好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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