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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柴油19.6吨

安庆晚报 2016-08-10 10:31 大字

[摘要]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10个月

 

本报讯(胡芳

 

记者

 

周国庆)8月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法庭以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在中石化池州石油分公司以每吨4750元的价格购进5吨O号柴油后,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方某和左某某。后方某某又在乌沙中海船厂报废船舶处以每吨4300元的价格回收柴油,以每吨4800元的价格销售给方某、左某某和陈某某。其非法销售柴油共计19.6吨,非法经营额共计9040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其非法销售柴油共计19.6吨,非法经营额共计90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其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其上述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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