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
为全省首批获批城市
◇见习记者 徐文宣
近日,记者从市人大获悉,宣城市已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据了解,《立法法》修改之前,安徽省仅有省会城市合肥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淮南具有地方立法权。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宣城、宿州、蚌埠、阜阳、池州、安庆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宣城市可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方钦榜告诉记者。
据了解,地方立法权并非全面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并非不受限制。宣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且只能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市民最为关心莫过于首部“地方法”究竟何时出台?方钦榜介绍:“行使地方立法权需要一系列程序。首先要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宣城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然后再组织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宣城市立法工作的全面开展可能会在年底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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