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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驾车狂飙 撞人撞车后“投江”

安庆晚报 2014-06-25 14:42 大字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人受伤,被告人获刑三年三个月

 

本报讯(胡芳

 

记者

 

周国庆)一名中年人,曾有过吸毒历史,在一次吸毒后他居然“腾云驾雾”般地开着汽车一路狂飙,沿途冲撞车辆及行人,最终将汽车开进了长江。6月24日上午,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案件,并当庭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郑某,1977年出生,安庆市横江电力公司职工。2007年10月曾因吸毒被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

2014年3月3日16时许,郑某吸食毒品后(经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其尿样检测呈阳性),驾驶红色起亚牌皖HZL727越野车,沿安庆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碧辉煌娱乐中心路段时,先后碰撞王某、曹某、孙某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北京现代轿车、三菱轿车及潘某驾驶的出租车、胡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胡某受伤、上述车辆受损。之后,郑某继续驾车行至人民路宜城路口,与交通信号灯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信号灯受损;行至人民路市第三中学附近路段,又先后碰撞几辆轿车和电动车,造成汪某、彭某、张某受伤。尔后,他继续驾车经过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由东向南转弯至建设路,沿建设路向南行驶至高井头附近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雪弗兰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号码头,并冲入长江,造成五号码头防护栏受损。后被当场抓获。

同年3月28日,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安徽中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公估,郑某的违法行为造成沿途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损失金额共计72406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迎江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郑某的家人代其赔偿了所有车主及受伤人员汪某、胡某以及交通信号灯、江边围栏的经济损失共计80976元,并取得了上述人员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公共场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两项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郑某所犯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赔偿了涉案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所犯两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判处被告人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一审判决后,郑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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